各县、区商务局、监察委、交警队、工商局、交通征费稽查所、交通局: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报废汽车回收工作,加强对报废汽车的管理,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报废汽车管理工作
近年来,由于报废汽车、拼装汽车上路行驶造成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同时由于报废汽车尾气排放严重超标及私拆乱解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还有的报废汽车被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报废汽车流失已成为道路交通安全及环境污染的重大隐患。目前我市仍有许多报废汽车没有按照国家规定送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销毁,而是被非法回收拆解拼装重新上路使用,随时都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同时也破坏了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因此,各县区、各职能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站在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及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高度,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防患于未然,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落实好。
二、明确重点,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力度
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家的部署,把打击报废汽车、拼装汽车上路行驶和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的行为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建立覆盖全市经国家资格认证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的报废汽车回收网络,取缔了一批非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市场,净化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但由于长期以来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对报废汽车回收缺乏强制措施,由此导致大量应报废销毁的机动车流失。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环节的管理,从源头上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
(一)继续贯彻执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报废汽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报废汽车强制回收管理制度。对于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国家认证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收回报废机动车的牌、证、登记证书、依法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拍卖、私自拆解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上述规定处置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需取得省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认定书》,持《资格认定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业务,否则被视为非法经营。报废汽车只能由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未取得资格认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
(三)公安交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对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于报废期满的两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并督促车主上交报废汽车牌、证,并办理注销登记。同时要加大路面巡查力度,重点打击上路行驶的报废汽车及拼装汽车,对查扣的报废车及拼装车,要坚决依法强制报废、拆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建立全市报废汽车信息公告网站,在阳泉市信息网及公安交警网站公布报废汽车相关信息。对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报废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车辆不准继续上路行驶。
(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汽车使用年限和延长使用年限的有关规定,达到报废年限后可以延长使用年限的,必须依据国家标准(GB7258—2004)中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延长使用年限。
(六)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程序落实对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程序:
1、已登记注册的机动车在即将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使用年限时,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要在报废汽车到期前两个月,以公告或督办单形式通知车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车主接到公安车管部门的通知后,应在达到报废期前,将报废汽车交售给当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当场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牌证遗失的,由车主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交书面说明。
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汽车时,首先确认机动车,核对发动机号、车架号准确无误,对整车附号牌以,回收企业为背景进行拍照存档,然后解体(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车管部门的监督下解体),解体后还需拍照存档。报废汽车回收后由回收企业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4、车主在交售报废汽车后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送交给公安车辆管理所。回收企业将整车及解体后照片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相关资料专人送交给公安车辆管理所。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并向车主出具注销证明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辆管理所及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好台帐,详实登记相关信息。
5、车主自行到交通征费部门办理养路费注销登记,交通征费部门凭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开据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养路费注销登记。
6、对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到达报废期、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后,交通管理部门凭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开据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六联)给车主办理注销登记及更新车辆等有关手续。
7、对到期后没有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汽车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公安车管部门15天后在相关媒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8、对已公告的报废汽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发现车主已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拆解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定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个人,要及时依法处理。除没收非法所得外,依照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2000-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不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管理,会同公安治安、工商等部门依法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管理和规范,重点检查报废汽车回收和拆解过程,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使用情况,严厉打击倒卖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等违法犯罪活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售拆解的可以继续使用零配件时,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各级工商行政、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非法拼装整车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对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和拼装整车的窝点,要坚决予以取缔和严厉打击。对长期停放在城市居民区内、道路两旁无人看管的报废汽车由所在地交警大队会同街道办事处履行一定法律程序后,移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工作监督管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监督,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擅自批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等行为,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行为打击不力的问题。
交通征费部门加大养路费征缴力度,对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报废汽车形成的养路费,要依法强制追缴。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严禁从事营运活动。
(八)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为广大车主提供全面服务,协助公安车管部门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登记台帐,对每一辆回收的报废汽车都必须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以此作为统计数据的依据。
三、强化责任,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对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重大意义,责任重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强化责任,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对由于管理不善导致报废汽车、拼装汽车上路行驶造成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追究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
阳泉市商务局
阳泉市监察委员会
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阳泉市交通局
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交通征费稽查局阳泉分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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